一、参保职工必须将以下凭证资到收治科室才能按挂帐结算:
1、医保专用病历(省医保为诊疗证)
2、医保办填写并盖医保专用章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费收费明细卡》
3、《统筹基金支付卡》复印件
科室收治挂帐住院的病人时,必须核对病人与挂帐凭证相符,如果有冒名顶替住院的应及时报告医保办,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科室承担。医保挂帐凭证不全的住院病人,为了不影响其治疗,可先交全费住院,等医保挂帐凭证补全后再按挂帐对待。
二、医保病人出院挂帐结算科室上报资料和排序:
1、住院结算单
2、病人或家属签名的明细费用单
3、如果有超医保范围的药费或治疗费必须附科室和患者共同签名的《医患协议》
4、《统筹基金支付卡》复印件
5、病案首页复印件
6、如果是院内转科,接收科室上报资料时必须附医保办盖章的《转科审批表》
7、如果是单病种结算的费用,必须附市医保盖章的《101审批表》
8、如果累计费用超过医保统筹最高限额的必须附市医保盖章的《107审批表》
三、市医保要求,病人出院后1个月报帐,对属于科室原因造成3个月后报帐的,市医保不予支付统筹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所在科室承担。
四、按市医保要求,医保办主任每周进行医保查房,确定医保病人身份,了解病人的治疗费用情况,解决科室在执行医保政策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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