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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广大的城镇居民医保患者:

您好!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09年7月1日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扩大了参保范围

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和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等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原有3种慢性病病种基础上新增了8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等纳入报销范围。

三、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分别上调5%和10%;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提高至5万和7万元(上调幅度分别为1.5万元和3万元);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并下调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具体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为:

社区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2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报销75%,个人自付25%;

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3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报销65%,个人自付35%;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4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报销55%,个人自付45%;

三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5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报销45%,个人自付55%;

儿童住院在以上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再上调5%,个人自付比例再下降5%。

患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

连续缴费满10年,从下一年度起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四、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包括范围及支付比例:
  
1、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3种)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心脏病、脑血管病、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等11种)。

2、成人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五、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规定:
  
参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

凡符合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报销(统筹挂账);凡超出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应由个人比例自付部分的费用需自费承担。

六、门诊特殊病种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1、居民挂号申请治疗,由专科主治医师开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01表),科室主任签字。

2、持《审批表》(201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登记、盖居民医保专用章。

3、持《审批表》(201表)到门诊收费处交50%的费用。

4、将盖有居民医保专用章的《审批表》和收费发票交到检查、治疗科室,就可以挂帐检查或治疗。

七、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程序: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携带规定资料—>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上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初审—>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交区经办机构结算。

八、我院居民医保咨询电话:029—882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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